一、诉讼权利
1.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有权为自己辩护,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如果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
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如果系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系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其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其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其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向其告知。
如果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回答。
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侦查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其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7.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8.证明文件知悉权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其有权要求检察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9.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其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其有权提出控告。如果其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
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或者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控告或申诉。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其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二、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其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其应当亲笔书写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