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2〕75号
被告人王华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72********,*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武县,住四川省平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2年6月8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华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华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征得林木所有人王某某的同意后,采伐位于平武县**乡**村**队**(小地名)王某某林地内林木,后变卖至**乡村民唐某某处,获利共计4000元。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华成采伐的林木树种为壳斗科栎类林木,采伐的立木蓄积为29.38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华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华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华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华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华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华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黎佳
检察官助理 毕宪亭
2022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