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刑不诉〔2021〕13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1年1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0日22时许,李某某明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仍将其号牌为川A*****小型普通客车提供给胡某某驾驶,后胡某某驾驶该车搭载李某某途经成都市郫都区东大街望东路口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7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