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477号
被告人葛某某,曾用名:无,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5********,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江区**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路**苑**栋**单元**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渝A*****的小型轿车,沿西三环路三段内侧辅道由武青桥往苏坡立交方向行驶,途中行经三环主路。当日1时48分,当葛某某驾车行驶至青羊区西三环路三段内侧辅道距玉宇路约50米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葛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5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跻智
2021年5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