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起 诉 书
川检成铁分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莉娟,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谷县**镇**街村**街**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决定,于2017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逮捕。
委托辩护人周向阳,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莉娟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莉娟与漆文静(已判决)乘大巴车,分别将装有毒品可疑物的行李箱从云南下关带至成都,欲转乘火车前往兰州。当日13时许,杨莉娟持K986次成都至兰州旅客列车车票准备进入成都火车站候车室时,在安检口被安检人员挡获。公安民警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12块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块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重,毒品可疑物共计4220.85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送检样本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25%-33.8%。
被告人杨莉娟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9年12月24日被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封存称量记录、火车票、情况说明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等;
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赵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莉娟及同案人漆文静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DNA检验鉴定报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视听资料:称量、讯问等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莉娟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莉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检察官:李满洪
检察官助理:席浩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莉娟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