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郑文超,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2198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社区**栋**单元,因涉嫌抢劫罪,经雅安市名山县(现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文超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7月16日晚,被告人郑文超伙同韩某甲(已枪决)、陈某甲(已判决)、陈某乙(已判决)、韩某乙(已判决)在雅安市北门大桥附近共谋抢劫出租车司机,五人骗租被害人杜**驾驶的川T0****号富康出租车到雅安市姚桥镇鲁坪石材厂外停下后,坐在后排的郑文超、陈某甲等人用手拉住被害人杜**,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韩某甲骑坐在其身上采用卡颈、用石头砸头部等手段,致被害人杜**死亡。随后5人将其拖至汽车后排,由韩某甲驾车逃至名山县(现名山区)红岩乡新村一组双龙桥处将被害人杜**尸体推入河中。之后五人窜至邛崃市卧龙镇销赃汽车未果,便将车开至蒲江县鹤山镇体泉村二组的松树林中藏匿,抢得被害人杜**现金400余元后逃离。
经鉴定:被害人杜**系被他人用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颅脑损伤加速其死亡。被抢的富康牌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6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文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手段致被害人杜**死亡,劫取富康牌出租车一辆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学东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频光盘1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被害人家属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