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州市检公刑诉〔2018〕35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曹娃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安置房**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3月22日,由通川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3月4日,经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通川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4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2018年3月23日,由通川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5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街**号,住通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2018年3月23日,由通川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报送达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达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唐某乙、余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0日晚,被告人唐某甲在其居住的通川区**镇**安置房**单元**楼**号房屋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曹某某持续发生争执、抓扯。至5月1日凌晨1时许,双方抓扯升级,被告人唐某甲在激愤之下,将被害人曹某某掐死。后被告人唐某甲将被害人曹某某尸体拖至卫生间,从厨房拿出一把带“阿惠”字样菜刀,将曹某某尸体分解,再用塑料袋分装冷藏于冰柜之中。即日7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来到其父母即被告人唐某乙、余某某位于通川区**镇**村**组**号家中,告诉了被告人唐某乙、余某某,其将被害人曹某某杀害的事实。
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余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的尸块,分多次背回**镇**村老家,由被告人唐某乙将尸块分7处掩埋在**村**组**乱石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杀害被害人曹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乙、余某某明知被告人唐某甲将被害人曹某某杀害,仍然帮助唐某甲将曹某某尸体掩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庆川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唐某乙、余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3727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