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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书(张鹏制造毒品案)
        时间:2020-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张鹏,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街**号****单元****号。1994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10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5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鹏涉嫌制造毒品罪移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423日报送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鹏通过网络学习制造毒品的流程,并购买了制毒工具及原材料制造毒品及制毒物品。

        201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张鹏因在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九里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间内制造毒品时操作失误发生爆炸,受伤逃离现场。群众报警后,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在该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四袋共净重284.29克、疑似制毒物品麻黄碱一袋净重46.65克,疑似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净重1260.33克以及次磷酸、碘、烧杯、电动搅拌器等制毒辅料和工具。经鉴定:疑似制毒物品麻黄碱检出麻黄碱成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81%-83.84%不等。

        被告人张鹏为躲避侦查,逃至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社区**区**栋**室内非法生产制毒物品。2017年12月5日民警在该房间内将被告人张鹏抓获,并在现场查获了疑似含有麻黄碱成分的液体共净重4610.3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6.5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8克及大量的化学制剂与化工用具。经鉴定,疑似含有麻黄碱成分的液体中检出麻黄碱成分,含量为1.2%-2.7%不等;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1544.62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4656.9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构成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其如实供述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犯罪事实,对该罪名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其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制造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其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文莉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鹏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光盘壹拾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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