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袁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83********,汉族,初中文化,自贡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私人合伙)股东,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暂)住自贡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四年;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自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山,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7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号**号,(暂)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楼**号。2012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晓波(绰号波娃),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2010年9月1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自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建忠(绰号忠忠),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道**组**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经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自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荣浩,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自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8日以被告人袁军、刘晓波、杨建忠、钟山、张荣浩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已告知各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3月下旬,被告人袁军多次与一泸州人(身份不详,在逃)及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毒品上家“小王”(身份不详,在逃)联系,购买毒品。
1.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袁军与“泸州人”联系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由“泸州人”与云南毒品上家联系确定后,商定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三袋,每袋6000颗共计1.8万颗,每颗17元,共计30.6万元。2020年2月16日下午,袁军携带毒资30余万元,邀约被告人刘晓波、杨建忠和张荣浩去云南帮助购买运输毒品。杨建忠驾驶贵******奥迪车搭乘袁军,刘晓波驾驶川******宝马车搭乘张荣浩,从自贡出发驶往云南省镇雄县,途经泸州市**路况场收费站时将“泸州人”接上奥迪车。当晚,在云南镇雄,袁军、刘晓波、“泸州人”联系购得毒品后与等候的杨建忠、张荣浩会合,将毒品放入宝马车内后排。次日凌晨,袁军驾驶奥迪车搭乘“泸州人”在前探路,刘晓波驾驶宝马车搭乘杨建忠、张荣浩在后跟随往自贡返回。袁军驾车行驶至泸州将“泸州人”放下,并告知后车刘晓波等,拿几小袋麻古给“泸州人”,杨建忠、张荣浩在后排拿出数小袋麻古给了“泸州人”。尔后,袁军通知被告人钟山在高新孵化园玉川祠堂院坝内准备接人。
2月17日凌晨4时许,刘晓波驾车至内宜高速路***服务区,杨建忠、张荣浩携带毒品下车,从小路步行至高新******院坝内。在此等候的钟山驾驶川******白色现代车,搭乘杨、张二人返回袁军凯悦星晨租住屋。在租住屋内,袁军、钟山、刘晓波、杨建忠、张荣浩对散装甲基苯丙胺片剂进行了清点计数。袁军叫杨建忠拿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下楼交与了一男子,钟山、刘晓波离开时,分别拿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颗和800颗。当晚,杨建忠陪同袁军又将部分毒品交与一男子。
2.2020年2月下旬,袁军与云南毒品上家“小王”联系购买毒品。2月24日下午,袁军邀约刘晓波、杨建忠和张荣浩去云南。杨建忠驾驶奥迪车(与上同)搭乘袁军,刘晓波驾驶宝马车(与上同)搭乘张荣浩,两车从自贡出发驶往云南省威信县。途中,袁军叫钟山去袁军母亲韩某某住处拿得袁军存放的现金30万元。钟山按照袁军的安排,在2月24日、25日,共计向袁军提供的多个银行卡号分多次存入38.99万元。
2月25日凌晨,袁军在云南威信县毒品上家“小王”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后,将该毒品放入刘晓波驾驶的宝马车内,由袁军、张文浩坐奥迪前面探路,刘晓波搭乘杨建忠携带毒品在后跟随往自贡返回,杨建忠和张荣浩保持联系,随时通报车距和高速路口情况。途中,袁军又通知钟山在上次那个地方准备接人,钟山遂驾驶陕******众泰轿车前往等候。袁军、张荣浩先期到达高新******院坝内,张荣浩下车到内宜高速***服务区外小路等候杨建忠。刘晓波驾车至该服务区,杨建忠下车携带毒品步行与张荣浩会合,钟山驾车搭乘杨建忠前往****小区袁军所订日租房。25日下午,钟山受袁军安排拿来辅料在日租房对冰毒进行掺杂。钟山、杨建忠又受袁军安排在一对山市场购得电子秤一台,返回日租房,对冰毒进行称量、包装。
3.2020年3月初,袁军又与云南毒品上家“小王”联系购买毒品,商定购买44万元的甲基苯丙胺。2020年3月4日下午,袁军安排刘晓波驾驶宝马车(与上同)搭乘被告人杨建忠前往云南威信县与“小王”联系购买毒品,并叫杨建忠在袁军母亲韩某某处拿得袁军存放的现金31万元。刘晓波驾车搭乘杨建忠携带毒资31万元,在贡井区**道通往**路口与袁军碰面后,袁军又将14万元毒资交与二人,刘晓波、杨建忠随即驾车前往云南威信县。当晚,二人在“小王”处购得冰毒4块,每块1000克,共4000克。3月5日凌晨,刘晓波驾车至接近内宜高速金银湖收费站处,杨建忠携带毒品翻越高速护栏走老公路与驾驶奥迪车(与上同)在此等候的袁军、钟山会合。四人先后来到**镇**村袁军老屋,对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了拆封检查,钟山对毒品毒品质量进行了鉴别。
4.2020年3月下旬,袁军再次与云南毒品上家“小王”联系购买毒品。2020年3月22日、23日,袁军在自贡市邮政储蓄**支行先后取款48.8905万元,在他人处筹得9万余元,又在被告人钟山处拿得3万元,共筹措毒资60余万元。
3月23日12时许,袁军叫李强(另案处理)帮忙开车去云南,并邀约被告人刘晓波同去。随后,刘晓波驾驶贵******福特轿车在自贡**路加油站与袁军、李强会合,从蓉遵高速自贡东收费站驶往云南威信县。当晚,袁军在云南威信县“小王”处购得毒品后,将毒品放入刘晓波福特车内,刘晓波驾驶福特车在后跟随往自贡返回。
3月24日凌晨1时许,刘晓波驾车行驶至泸州市叙永县两河口镇派出所门口检查点时,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公安民警抓获,从其驾驶的福特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三袋,共计3000.4克。袁军因与刘晓波联系不上,在返回该检查点时被抓获。
2020年5月8日,5月9日,5月27日,公安民警先后张文浩、杨建忠、钟山抓获归案。2020年5月27日,钟山从其租住屋内出门准备贩卖毒品给熊某某时,被蹲守的民警抓获,从其身上当场搜出甲基苯丙胺12.06克和0.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实物照片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案件来源说明,抓获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文书,毒品入库单,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涉嫌车辆通行记录,涉案手机通话清单,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韩厅芬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理化检验鉴定等;
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车辆发案期间卡口视频截图,涉案人员银行取款视频截图,凯悦星城小区监控视频截图,云南威信县龙源宾馆监控视频截图,手机电子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控规定,组织邀约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620.4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钟山违反国家对毒品管控规定,受邀约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620克,自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63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晓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控规定,受邀约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毒品9620.4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建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控规定,受邀约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毒品6620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文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控规定,受邀约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毒品2620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宇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军、被告刘晓波、被告人杨建忠、被告人张文浩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钟山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十册,光盘八十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