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泸州市及江阳区两级渔业行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邓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增殖放流“达氏鲟”鱼苗进行现场监督。随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和“2020年渔业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共14.7万尾中华倒刺鲃、草鱼、鲫鱼等鱼苗被放入长江。
2019年10月,邓某某等人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泸州段)捕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达氏鲟”及其他渔获物若干,“达氏鲟”经公安机关鉴定后放生。三人因非法捕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但受损长江生态环境却未得到有效修复。
2020年8月7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邓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听证会,经听证员评议后,市检察院决定对邓某某等人以增殖放流“达氏鲟”鱼苗方式促进生态修复。
保护长江水生物多样性,泸州市检察机关注重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相衔接,对非法捕捞猎捕、收购销售水产品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加强长江生态保护,形成有力警示和威慑。
2020年,泸州市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48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件;参与或监督当事人增殖放流鱼苗共约28万余尾。
泸州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发挥好诉前磋商程序与诉前检察建议等程序优势,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交流,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2020年与市河长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农村局、长航公安(泸州分局)等单位开展保护长江水生物交流座谈、联合巡河等活动8次,互移案件线索10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