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纳溪区首例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在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汪某某等人开始从事“套路贷”非法放贷、催收业务。2017年7月,因业务增加,为将“套路贷”非法放贷业务公司化、规模化运作,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立了“鸿正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泸州、内江、宜宾、乐山等地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该组织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中规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侦查阶段,纳溪区检察院同步成立由副检察长担任组长的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证据逐个审查把关,厘清侦查思路,校准取证方向,着力提升案件质效。
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讯问、辩论、发表公诉意见的同时,加强释法说理,当庭开展法治教育,先后有13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组织者、领导者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组织成员中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六年,其余5名组织成员和3名涉案人员均获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