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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时间:2017-09-29  作者:  新闻来源:市院计财部  【字号: | |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领导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市委的工作思路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立案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立案侦查;领导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6、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县、区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9、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1、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通信专网建设、信息网络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复核工作。 

          13、负责对全市检察工作中具体法律应用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政策法律理论研究工作,推动检察改革。 

          14、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级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5、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县、区委管理和考核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及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反贪局局长;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本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6、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机关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7、规划、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18、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和跨市、州区域的案件侦查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19、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0、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泸州市检察院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检察工作重心,以夯实基层基础、提升履职能力、加大办案力度、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以推进“八化”建设为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增添工作措施,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 

          1. 紧扣时代脉搏,服务全市中心工作。全力保障经济发展。制定保障和服务“十三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二十条措施,着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注重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对侵犯名优酒知识产权案件批捕17件28人,起诉18件38人。紧盯重点工程项目职务犯罪预防,提供行贿档案查询1950件次,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廉洁开展。全力抓好精准扶贫。院领导5次到对口帮扶村督导扶贫攻坚,协调启动通村主干道公路建设项目,推动饮水管网延伸工程;实施医疗救助,联系西南医科大学医生到姚家村开展义诊活动;启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18件44人,成立乌蒙山区“涉农惠民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保障廉洁扶贫。 

          2. 顺应群众期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严肃惩治和预防腐败。以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集中查办安全生产和惠民扶贫领域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为抓手,突出工作重点,保持工作力度,立案查处职务犯罪101件141人,其中贪贿案件68件107人,渎职侵权案件33件34人。结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制度、机制上的问题,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纠违通知书48份,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和上法治课55次,散发宣传资料30000余份。严打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把命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黄赌毒”犯罪、侵犯财产性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及时打击一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对各类刑事案件批捕1210件1551人,起诉2512件3306人。着力矛盾化解。创新涉检信访矛盾化解方式,引入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救助刑事被害人55人,发放救助金30.8万元。全面加强各项诉讼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78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8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44件次。强化刑事判决审查监督,提起抗诉案件17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督促看守所按期按规定交付执行罪犯512人次,纠正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45件。深入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5件,审判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7件,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6件。 

          3. 坚持强基固本,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以改革推动发展。全面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首批员额制检察官宣誓就职。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刑事案件中“四类人员”出庭作证为突破点,健全专家辅助人出庭、证人保护等机制,申请150余名“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组织3场庭审实质化观摩庭,努力提升公诉质量。以学习提升队伍素质。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党性教育,促使班子队伍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组织集中学习,召开侦监、公诉、未检、刑事执行、控申等专项工作会进行集中研讨,掀起学习检察业务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热潮。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提升干警实战能力,推选出的干警在全省公诉、侦监、未检、案管、民行、预防、法警等业务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加强对“三重一大”、检委会讨论案件、工程和采购项目、干部提拔调动等工作的常态化监督,开展检务督查8次,特定种类案件专项评查2次,保证了检察系统风清气正。 

          二、部门概况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无下属二级预决算单位。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3435.2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434.17万元,占99.97%;其他收入1.04万元,占0.03%。 

          2016年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3436.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93.95万元,占60.94%;项目支出1342.37万元,占39.06%。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3434.17万元,较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3270.59万元增加163.58万元,增长5%;较2016年预算下降了3.63%。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435.28万元,较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3270.57万元增长164.71万元,增长5.04%;较2016年预算下降了3.6%。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435.2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7%。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64.71万元,增长5.04%。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435.2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959.76万元,占86.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5.79万元,占5.7%;医疗卫生支出98.14万元,占2.86%;住房保障支出181.58万元,占5.29%。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2959.76万元,包括:行政运行1614.45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38.3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236.02万元、两房建设368.38万元、事业运行2.94万元、其他检察支出99.66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警职工的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办案费等项目支出、购置办公办案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195.79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为干警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退休人员经费等。 

          3、医疗卫生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98.14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为干警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181.58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为干警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092.9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847.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245.0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5年决算数为0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下降7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工作临时调整,2016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  

          (二)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40.27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下降2.33%,较2016年预算数下降0.57%。  

          2016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241批次,2686人,共计支出40.27万元,具体内容包括:主要接待高检院、省院、国内其他省、市(州)、县检察机关来泸州办案、检查、调研、交流学习人员及市内各区县检察院办理案件和汇报工作人员,以及接待其他关心、支持我市检察工作发展的各级领导、专家等。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5.62元,较2015年决算数下降6.42%,较2016年预算数下降27.66%,主要原因是实行公车改革,同时落实中央、省、市厉行节约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用车。  

          2016年未更新购置公务用车。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36辆,其中:轿车31辆、越野车2辆、载客汽车3辆。  

          2016年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105.62万元,用于用于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起诉、批捕、未检、刑执、民行、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工作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45.01万元,比2015年增加102.05万元,增长71.39%。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8.7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7.4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1.28万元。主要用于采购技侦大楼办案用装备等。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3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7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3个,涉及财政资金700万元,覆盖率达到74.1%。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利息收入等。  

          3.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公共安全支出类:  

          行政运行:指检察机关的基本支出,只要指在职干警职工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等日常公用支出等。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主要指办案费等项目支出。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指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已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等。  

          两房建设:指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事业运行:指事业人员基本支出。  

          其他检察支出: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6.医疗卫生支出:指反映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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