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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时间:2016-03-07  作者:  新闻来源:市院计财部  【字号: | |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领导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市委的工作思路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立案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立案侦查;领导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6、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县、区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9、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1、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通信专网建设、信息网络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复核工作。

          13、负责对全市检察工作中具体法律应用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政策法律理论研究工作,推动检察改革。

          14、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级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5、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县、区委管理和考核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及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反贪局局长;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本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6、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机关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7、规划、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18、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和跨市、州区域的案件侦查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19、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0、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6年主要工作内容和重点工作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市委七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决胜全面小康,建成区域中心”战略目标,以依法、规范、文明司法为根本,以夯实基层基础、提升履职能力、加大办案力度、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以推进“八化”建设为重点,以科技强检推进年为抓手,严惩各类刑事犯罪,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全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统领,不断增强“六个意识”

          1)正确认识新任务新挑战。全市检察机关要根据省院、市委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学系列讲话、学党规党章、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通过学习,充分认识“五大发展理念”给依法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的新课题;充分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风险隐患和应对暴力恐怖、政治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安全等五大领域风险给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出的新考验;充分认识新时期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给强化权力监督;充分认识社会各界对防冤纠错、保障人权的强烈呼声给维护公平正义提出的新期待。

          2)牢固树立“六个意识”。全市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增强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的政治意识,增强创新发展理念、积极推动改革的大局意识,增强打击刑事犯罪、创新社会治理的法治意识,增强严格公正司法、扞卫法治权威的责任意识,增强破除制约障碍、优化职权配置的革新意识;增强严明党纪国法、强化纪律作风的自律意识。

          2、以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和对权力的司法监督理念为引领,扎实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1)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侦查监督要突出监督重点,重点加强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动用刑事手段违法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的监督力度;重点加强对自侦案件妨碍律师会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不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问题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督,严防冤假错案。

          2)加强民事诉讼监督。要坚持全程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支持并重,强化对生效民事裁判、诉讼程序、审判人员违法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信访、律协、司法行政部门等的信息沟通机制建设,及时有效地把案件导入诉讼监督程序。

          3)深化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和即将出台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审判难和执行难等问题,有重点地强化行政诉讼监督。构建裁判结果监督、审判程序监督、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格局。

          3、以司法公信和司法公开理念为引领,切实提高司法“产品”品质

          1)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整治并重。一是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监督案件范围,规范监督程序,完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加强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二是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健全信访案件统一受理、诉访分离、依法导入、依法终结等制度;加强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深度应用。

          2)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今年,是泸州检察机关科技强检推进年,要建立完善“制度+科技”的检察管理模式,以更大的力度、更大的投入推进科技化、信息化。努力推进信息化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高检院对电子检务工程明确提出建设“六大平台”的任务。全市检察机关要统筹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建设。要积极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深度应用,充分利用远程技术,推动侦监、公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等业务管理现代化,提升司法质量和效率;抓紧完成远程视频讯问系统联调联试及试运行工作,适时与高检院、省院对接,并及时推进系统应用。

          4、以司法责任制和作风建设理念为引领,全力提升检察队伍司法能力。强化班子队伍建设。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履行主体责任、守住纪律底线。要提前设想人员分类管理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思想引导,创造有利于提升职业认同感、成就感的工作氛围,持续形成激励机制,确保检察队伍总体稳定。

          二、部门概况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属政法机关、行政单位、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6年泸州市检察院预算收入3356.39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728.92万元,上年结转结余627.47万元;预算支出3356.39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064.6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7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8.2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69.81万元。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泸州市检察院部门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全市检察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等。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办案等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一)公共安全支出3064.61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警职工的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办案费等项目支出、购置办公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等。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72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经费及遗属补助等。

          (三)医疗卫生支出98.25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为干警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169.81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为干警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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