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市委的工作思路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立案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立案侦查;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 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六)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 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县、区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通信专网建设、信息网络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复核工作。
(十三)负责对全市检察工作中具体法律应用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政策法律理论研究工作;. 推动检察改革。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级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县、区委管理和考核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及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反贪局长;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本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机关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 备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和跨市、州区域的案件侦查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十九)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概况
泸州市检察院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5年泸州市检察院预算收入2810.68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438.04万元,上年结转结余372.64万元;预算支出2810.68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343.9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2.2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7.7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6.72万元。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泸州市检察院部门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全市检察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等。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办案等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一)公共安全支出2343.99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警职工的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办案费等项目支出、购置办公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等。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2.24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经费及去世人员抚恤金等。
(三)医疗卫生支出87.73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为干警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146.72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为干警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预算编制的说明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