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8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引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泸州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有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检察机关举报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来信来访举报;
(二)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
(三)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络平台举报;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四条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接到举报后,三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管理和审查。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根据线索处理结果,共同做好举报人答复工作。
第五条 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人可以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一)属于本市检察机关管辖的;
(二)属于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三)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四)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的;
(五)实名举报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移送、举报的;
(二)匿名举报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四)未明确向检察机关举报的。
第七条 物质奖励主要采取奖金的方式进行奖励。检察机关根据获取线索难易程度、举报材料价值、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监督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奖励金额。个案举报线索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特别重大案件举报线索且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奖励举报人员,一般应当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进行。
第八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填写《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奖励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确认,报检察长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九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励。在同一案件中,对提供多次多条线索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提供同一案件线索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提供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按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管理。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