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访人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事项需要与检察人员当面交换意见的,一般应提前与检察人员进行预约。
二、预约接访方式包括电话预约、网络预约以及其他方式。
三、预约的内容包括面谈目的、面谈时间、参与人员、谈话主要内容等。
四、当事人在预约的时间之前到达人民检察院的,在检察服务大厅等候。
五、来访人员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和其他违禁物品进入检察服务大厅。
六、未经许可,来访人员不得录音录像。
七、来访人员在检察服务大厅需听从检察人员安排,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发表过激言论和散步不实言论。
八、违反规定的来访人员,经劝告和教育无效的,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