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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人员公务回避
        时间:2019-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高检发[2000]18号,颁布时间:2000-07-17)规定,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的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三)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要求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

          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认为检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回避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意见反馈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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