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的原则:
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
2、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开展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3、 人民检察院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流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可以查询法定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案件程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4、 人民检察院依法不公开的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案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各部门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