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巡回检察试点,主要是通过机动式巡回检察,合理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灵活确定监督重点,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检察方式的变化
派驻检察:是检察人员常驻监管场所,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检察,其最大的特点是派驻,要求每一名派驻检察人员每个月派驻检察的时间不得少于16个工作日,而且要求每个工作日派驻检察室都要有人员在岗。
巡回检察:是不定期检察,虽然对试点期间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没有作具体要求,但必须保证巡回检察的工作质效。各试点单位还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
二是工作重点的变化
派驻检察:职责较多,主要包括对监狱日常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办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等案件。
巡回检察:强调加强对监狱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活动的监督,与监狱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三是问责追究的变化
派驻检察:对发现监狱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活动中违法问题的监督纠正,要求检察机关对派驻检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根据违法程度不同,通过口头或书面的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督促监狱严格规范执法。
巡回检察:在注重对监狱纠正违法的同时,还注重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如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更加注重提升监督工作的质效。
四是监督实际节点的变化
派驻检察:按照现在监狱检察工作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活动都要进行日常监督,并且要求填写监狱检察日志,记录罪犯每日变动情况、开展检察工作等情况。
巡回检察:对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活动不再实行日常监督,而是通过巡回方式检察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正如王松苗所说,最高检将通过为期一年的试点实践,不断积累和总结巡回检察工作经验做法,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更新监狱监督理念,健全监狱检察工作机制,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巡回检察工作标准和规范,与监狱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落实治本安全观,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更好地满足人们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实现监狱检察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