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包括审判过程监督、审判结果监督和执行监督、行政违法监督和公益诉讼。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认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应向哪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
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行为存在违法的,应向审理案件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认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应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检察机关不受理哪些申请监督案件?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被撤销、变更的。
(二)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监督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三)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四)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裁定再审或者仍在三个月审查期限内的。
(五)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但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法院正在审查处理中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检察机关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受理哪些对一审生效案件的监督申请?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申请人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哪些材料?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的方式
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于符合监督条件的,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不支持监督申请。
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于符合监督条件的,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不支持监督申请。
因损害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于符合监督条件的,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不支持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