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一、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办结的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业务管理活动。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依照《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开展同步、动态监督。
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案件管理部门、办案部门依照各自分工组织开展。
三、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以网上评查为主、网下评查为辅。
四、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将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并记入司法业绩档案。
五、人民检察院入额的检察官均具有担任评查员的资格和责任,应当服从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调配,按照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分配的案件质量评查任务。
六、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参加评查活动的,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对本人参与办理、审核审批的案件以及其他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参与评查的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