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
审查逮捕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由侦监部门自行受理。
二、分案
案管部门统一受理的案件,按照轮案规则将案件分至检察官,遇特殊情况,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案管部门检察官审批后进行调整。部门自行受理的案件,
部门负责人根据检察官工作情况,合理将案件分配给检察官办理。
三、办理
(一)审查逮捕案件
1.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由检察官决定。
2.(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予)逮捕,由检察官提交审查报告,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需要将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其他犯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的,由检察官提出,报检察长决定。
4.需要撤销原批准(决定)逮捕或不批准(决定不予)逮捕决定的案件,由检察官提交审查报告,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5.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由检察官提交审查报告,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
6.不批捕逮捕复议案件,由检察官提交审查报告,报检察长决定。
7.需要侦查机关完善补充证据的,由检察官决定。
8.需要提前介入、参加侦查机关讨论的重大案件,由检察官提出,报检察长决定。
审查认为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二)立案监督案件
1.需要向侦查机关发送《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的,由检察官决定。
2.侦查机关回复(不)立案理由后,是否同意侦查机关回复理由,由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3.要求侦查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的,由检察官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向侦查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由检察官报检察长决定。
4.侦查机关对通知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由检察官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5.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由检察官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6.对本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由检察官
决定。建议不被采纳的,报检察长决定。
(三)侦查活动监督案件
1.(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由检察官决定。
2.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案件,要求侦查机关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由检察官决定。
3.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案件,由检察官决定。
4.决定或撤销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由检察官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检察官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报检察长决定。对下级人民检察
院在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后通知其纠正。
5.对被监督单位提出的异议作出复查决定,由检察官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