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扎实稳妥开展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有的因地制宜开展一些专项监督行动,办理了一批党委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案件,为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和维护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从总体上看,当前“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还不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面临不少困难。特别是去年以来办案数量降幅较大,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近日,张军检察长在今年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上也对此提出明确要求,指明了发展方向。为进一步做好“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心怀“国之大者”,增强做好“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国有财产、国有土地是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国计民生。这两个领域从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建立之初就属于四大法定领域。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一些重大决策部署,颁布的一系列重要文件,都与“国财国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密切相关。当前,一些领域和行业违法行为导致国有财产流失现象还比较严重,有的骗取惠民惠农补贴,恶意偷逃税款,侵蚀民利,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有的与金融等犯罪相交织,伴生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有的违法手段隐蔽,甚至将大量国有资产转移境外,给调查取证和资产追回工作带来挑战。这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往往与相关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作为交织在一起,也反映出相关领域行政监管制度机制方面的缺漏。我们要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确立新的定位,明确新的思路,采取新的举措,努力实现新的成效。
二、要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民生热点问题,加大“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国有财产保护领域,重点办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民生保障、国资国企改革等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经济政策实施中的国有财产流失问题,包括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养老基金、医保基金、科研经费等被骗取、冒领,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企业和个人偷逃税款,侵占国有财产的案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重点加强对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长期闲置土地、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怠于监管情形的监督,维护良好的土地出让秩序。“国财国土”领域案件线索大多隐秘性强、来源渠道窄、办案阻力大,各地要主动出击、深入摸排、积极应对、力求突破,确保办案规模稳中有升。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国财国土”领域问题突出的相关行业、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不断积累经验,扩大战果,推动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更好地服务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影响力大,各方高度关注。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把提高办案质效摆在优先位置。要通过个案办理,注重挖掘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可以以调研报告、治理类检察建议等方式延伸办案效果,推动某一类事项、某一个行业、某一个领域的治理。要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突出市级院在办理“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主体作用,可以统一调用辖区办案力量,协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和阻力,带头办理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要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有针对性邀请财政、税务、审计等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努力提升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要积极落实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战略,提升办理“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化水平。要增强精品案例意识,结合“千案展示、百案评析、十案示范”专项活动,注意挖掘“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亮点,培育典型案例。
四、要加强学习研究,提高“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能力和水平。相比于其他领域,“国财国土”领域案件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政策把握、成效评价、与刑事检察的融合发展等方面有自己独特的规律,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国财国土”领域相关基础理论和实务疑难问题的学习研究,准确把握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要集中梳理2018年以来办理“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情况,总结实践经验,找准存在问题,推动破解制约工作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探索构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框架体系。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国财国土”领域业务培训,尽快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五、几点具体要求
(一)实现“国财国土”领域市级院层面办案全覆盖。今年,全国每一个市级检察院在这两个领域都要至少各直接立案办理一起,领办、督办几起典型“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各省级院要加大指导力度,统筹组织指挥。
(二)慎重办理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案件。要准确理解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定位,把握好检察职权运行边界。对于正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国有财产贬值、亏损行为,公益诉讼检察职权一般不宜介入,防止不当干预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做好案例和信息报送工作。根据高检院党组要求,今年我院将发布一批“国财国土”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请各省级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精心组织,筛选3件左右对办理“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具有指导意义的备选案例,于今年4月底前报送我厅。我厅也将通过信息刊物、典型案例发布等平台加强“国财国土”领域信息通报工作。工作中有关经验做法和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
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