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强县检察院和县应急管理局在生产安全领域和安全责任事故调查中的配合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县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县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事故发生并初步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事故调查时,可以邀请县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死亡三人以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当邀请县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县检察院收到邀请后,应当及时介入事故调查,派员列席相关会议。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中,发现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认定涉嫌犯罪存在重大争议的,可以书面商请县检察院派员共同研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
第三条 县检察院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案件,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的,县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件材料,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通知县应急管理局移送案件。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通知书的3日内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县检察院。
第四条 县检察院对县应急管理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可以单独或联合进行检查和个案抽查,查阅县应急管理局的移送案件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重点检查有无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以罚代刑的情况。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对于涉嫌犯罪案件,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5日内应当书面向县检察院通报案件移送情况。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县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县检察院对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在3日内审查或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5日内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县应急管理局,并将案件证据材料退回。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应当在受理立案监督建议的7日内,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将案件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县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在日常工作中,县应急管理局可邀请县检察院参加涉及重大生产安全领域的专项检查。
邀请检察院参与检查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县检察院。
第九条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情节轻微的,县检察院可以口头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县检察院可依法将线索移交相应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县检察院参与重大生产安全问题的会商。
第十一条 县检察院在协同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部门违法或怠于履行职责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线索的,依法启动行政违法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调查程序。
县检察院发现县应急管理局自身不当履职行为的,可口头建议或者制发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按期回复整改。
第十二条 县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县应急管理局应调取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数据、台账、笔录、鉴定等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疑难复杂和普遍性问题,县应急管理局、县检察院可以共同向县委、人大及各自上级报告。
第十四条 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双方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互相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共商配合协作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be七365官网_office365输入账号_365bet提款到账时间县检察院、be七365官网_office365输入账号_365bet提款到账时间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